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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护理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江苏省护理学会章程

20221229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护理学会。英文译名:Jiangsu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JNA)。

第二条  江苏省护理学会(下称本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及护理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事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崇尚医学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会员和护理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学技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学术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临床护士的规范化、专业化培训,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对我省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

(八)开展护理专业咨询服务;

(九)接受政府委托对专科护士进行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一)鼓励护理科技创新,大力推动护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二)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护理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十三)搭建护士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学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护理环境和秩序;

(十四)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对贫困地区护理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士以上(含护士)资格,在各级医疗机构执业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我会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干部、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四)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设区市护理学会或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核,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江苏省护理学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三)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团体形式入会;

(四)在宁部属、省直、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会员入会手续在本会办理;

(五)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会员调入我省工作,应携带原会员证办理会籍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及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包括组织的出国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资格;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注销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50%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优良学风,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各项活动,团结会员,并能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

(四)在临床护理、护理科研、护理教学及护理行政管理工作中锐意进取,成绩显著;

(五)理事候选人应是本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推荐名誉理事长;

(十二)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迅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一般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9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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